天正电气: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25 19:53:02

证券代码:605066                证券简称:天正电气                公告编号:2023-026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1       -         2023/6/1       2023/6/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1,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25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1       -       2023/6/1        2023/6/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天正集团有限公司、高天乐、高啸、高国宣、高珏持有的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

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

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5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人民币 0.22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会

联系电话:0577-62782881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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